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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化肥产品4批次 不合格1批次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生产的化肥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了4批次产品。经检验,不合格1批次。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SHSSXZ0128《化肥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移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处理。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包装标识项目标准中要求产品包装容器应标明总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各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产品中若添加微量元素养分,必须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产品所含微量元素含量之和的最低标明值及各单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本次抽查中有1批次产品所标明的总养分之和低于该产品各单养分标明值之和,该产品添加的微量元素未以该元素单质含量标注。肥料产品的包装标识是企业对肥料产品特性的说明,是消费的人选择肥料的重要信息源自。肥料标识作为消费者最直接了解肥料产品成分与使用方法需要注意的几点的途径,帮助消费者选择正真适合肥料对农作物施肥。产品包装标识内容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防止对消费的人使用引起误导。

  一般大田作物选用氮磷复合肥料,小麦或高产吨粮田,应选用氮磷钾三元复合肥料;蔬菜,尤其果菜和根菜类及果树等经济作物需钾较多,应选用含钾较高低氮的氮磷钾复合肥料或者钾肥,不仅增产而且有利于改善作物品质。磷铵氮、磷比例除豆科外,对大多数作物特别是水稻都不适于直接施用。因为大多数作物,特别是水稻,基肥中所需的氮要比磷高、如以氮肥为准,则磷肥可能浪费,如以磷肥为准,则氮肥又嫌不足。所以在用磷铵作基肥时,必须很好地考虑氮、磷比例,配合钾肥和氮肥联合施用,防止造成浪费。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复合肥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规定复混肥料的指标要求: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氮磷钾总养分分别为≥40.0%、≥30.0%、≥25.0%,不包括微量元素和中量元素。此外复混肥料中的含氯情况通常有含氯(高氯)、含氯(中氯)、含氯(低氯)和非氯基四种。复混肥料含有氯(尤其是高氯),对忌氯作物(如葡萄、马铃薯、烟草、甜菜等)不宜施用,在幼苗上使用要适当远离根部,以免烧苗。标有含硝态氮的肥料,在水田慎用,以免硝态氮的损失。对于以硫酸钾和硝酸钾等非氯基原料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可不标含氯,但氯离子含量小于3.0%,忌氯作物可选用此类产品。

  按照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如复合肥料中的总养分含量是指氮、磷、钾三元素的总量,中量元素如钙镁硫和微量元素都不得标出。但某些厂家标识的中量元素,或在一些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标识的有机质等成分并不属于总养分之一。钙、镁、硫等中量元素以及微量元素也不纳入总养分范围内,购买时要注意区分。

  某些企业在外包装袋上用拼音打印商品名、商标名、企业名,可能会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进口产品。购买时应关注生产企业名,分清经销商和生产商,商标授权等区别,分清国产肥料与进口肥料。

  为提高肥料的肥效,不同施用方法应选不同剂型肥料。作基肥施用时必须选用颗粒状复合肥料,而且颗粒的硬度愈高愈好,而且选用由铵态氮配成的复合肥料,有利提高氮素的利用率。如作追肥施用则应选用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大于40%的复合肥料,氮素则由铵态氮和硝态氮两种类型氮组成的复合肥料为宜。一般基施腐植酸类复合肥料的效果优于追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