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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这七类肥料不用登记啦!农药登记也有“绿色通道”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复混肥料等七类肥料改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加强肥料管理,促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对部分肥料产品实行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

  二、目前已进入登记办理流程尚且还没有取得肥料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办理流程自动终止。申请人可与受理机构联系,取回已提交的申请资料。

  三、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来进行备案。

  四、生产公司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五、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权限负责肥料产品备案管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以及它产品做监督检查。

  七、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

  原农业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发布了《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对除免于登记的14个品种外的所有肥料实行检验登记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实施后,植物生长调节剂改按农药管理,不再执行肥料、土壤调理剂的检验登记制度。

  部级肥料登记实施网上申报;取消登记初审时提供样品规定,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验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与9月初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制一样,取消七类肥料的登记能更加进一步减轻肥料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

  10月1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推进实施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我司决定推进实施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管理措施,在确定保证产品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农药、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审批进程,促进农药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绿色发展。

  (一)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及通过生物发酵生产的农用抗生素;

  (二)集中申请的参加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管理或农药检定机构组织的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产品;

  (一)申请人在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提交加快登记审批书面申请。联合试验的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加快书面申请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管理或农药检定机构提出。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进行农药登记初审时,对企业申请绿色通道的产品,提出是不是满足绿色通道的意见。

  (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加快登记审批的产品做评议,符合“绿色通道”产品要求的,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一)优先安排技术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产品要求的,优先安排技术审查,并在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技术审查进程。

  (二)推行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集中评审。对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实行名录清单、联合试验、群组化扩大应用限制范围登记管理,集中受理、集中评审、集中审批,加快审批进程。

  (三)加强指导服务。做好农药登记绿色通道政策宣传解读,强化登记技术培养和训练和指导服务,引导农药企业开发、登记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产品,促进农药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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