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聊一聊】关于土壤修复那些事儿

  截至2017年2月7日,至少有20个省份已公布地方版“土十条”。地方版“土十条”的陆续出台和即将于2017年出台的系列政策文件,释放出一个信号:即土壤修复需要重视,它不再是一个概念化的东西。

  答:当前关于我国土壤污染状况最权威的数据来源于2014年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公报数据来源于2005年至2013年,我国进行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调查了63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后,初步摸清了我国土壤污染的情况。由于调查点位较少、间距很宽,此次调查仅能视为一次“抽样调查”,随着土十条和污染地块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后续我国将展开更为详细的土壤调查工作,并建立公开的数据库,预计2017年底,我国土壤污染情况才能真正揭开面纱。

  家底初步摸清,全国土壤超标率超过16%。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占比分别是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重金属污染)为主,有机型(有机物污染)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

  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城市土壤污染:重污染企业用地和工业废弃地是超标“重灾区”。当前我国场地污染主要集中于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态废料集中处理处置场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等几类地区。其中重污染企业用地和工业废弃地超标率超过1/3。

  答:当前土壤修复的主要技术包括气相抽提技术、土壤热脱附技术、土壤固化/稳定技术、土壤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土壤修复技术等。此外,还有诸如光催化、超声/微波加热技术、动物修复技术等处于试验阶段或小规模应用阶段的新技术。在实际中,由于往往污染物不止一种,因此国内修复项目经常以多技术联用的方式来进行修复,对于各种技术集成能力和工程方案设计能力是土壤修复公司技术实力的重要体现。

  答:(1)气相抽提技术是通过土壤抽气井产生真空,从而使土壤中的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转化为气态形式并加以去除;(2)土壤热脱附技术是通过将污染土壤加热,将污染物气化后加以去除;(3)土壤固化/稳定技术中固化是指通过机械设备向土壤中注入固化剂,使土壤的污染物固定在结构完整、渗透性低的固态物质中,控制污染物扩散;稳定化是指向土壤中注入稳定化剂,将污染物转化成化学性质不活泼的稳定态。(4)化学淋洗剂洗涤技术。通过将清洗液注入到被污染土层中,然后再将含重金属的液体从土层中抽提出来,进行分离和污水处理的技术,其原理是通过清洗液中淋洗剂与土壤中的金属反应,增加金属在土壤溶液中的溶解度,促进其在土壤中迁移。清洗液通常是水,可以循环再生。淋洗剂种类较多,如无机盐、有机酸、碱性试剂、鳌合剂等通过螯合、沉淀等作用将土壤污染物转移至淋洗液中,再进行后续处理。(5)植物修复技术:利用植物的根系将特定的污染物富集在根系周围或植物体内并逐步清除。(6)微生物修复技术: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吸收、转化、清除或讲解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即可使用原有微生物进行自然生物修复,亦可通过补充营养盐、电子受体及添加人工培养菌或基因工程菌进行人工生物修复。

  城市场地修复:单位修复成本变动较大,有机物污染投入治理成本相对较高。我们选取了行业主要公司的若干项目统计了项目的单位面积修复成本,由于项目污染程度、处理技术、工程设计的不同,不同项目间单位面积处置资金差异极大,1)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平均单位处置成本在20万元/亩左右,每立方米修复成本约在300~500元;2)有机污染治理项目每亩治理成本约在50万元,每立方米修复投入约在700~1000元;3)某些复杂项目单位修复成本可能远高于平均水平。下表中诸如苏州溶剂厂项目、李沧区场地污染治理项目因项目复杂程度、污染物情况不同等原因,其单位治理投入远高于平均水平。

  答:环保部于2014年2月出台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术语》。旨在为各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为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地方标准方面,湖南地区于2016年3月发布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此外,环保部于1995年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以下称“现行标准”)于1995年7月13日颁布,1996年7月1日实施,目前已不适应现阶段土壤环境保护实际工作需要,主要存在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实施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当前修订的新标准已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环境保护部标准审议专家委员会和部长专题会议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新标准将和其他两项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见下问)一起,构成更新、更全的标准体系,使得土壤修复的目标依据更加充分。

  答:除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外,当前进入征求意见稿阶段的技术标准尚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三次征求意见稿)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2014年2月,环保部发布场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修复系列技术导则(HJ 25.1~4-2014),但未规定风险评估筛选值。因此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功能分类、污染物项目及健康风险筛选指导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筛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启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指导值》与《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等互相衔接、配套,共同支撑场地环境监督管理。2)《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规范评价程序、内容,明确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的适用方式。

  答:中央土十条与地方配套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各省自有创新。我们统计了已出台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22个省区文件,尽管各省行动计划在框架上与国务院出台的土十条基本一致,但仍根据本省污染情况对污染计划侧重有所更改。在市场化支持政策方面,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省提及的高频词汇,此外,重庆省提出了成立土壤修复产业基金、福建省文件中提出推广第三方治理等,均是对土十条的突破。

  省内试点地区、先行区纷纷推出,部分地区市场逐渐清晰。1)从目标来看:部分省区如安徽、陕西已经提出了具体的修复耕地修复面积,与土十条的2020年1000万亩的耕地修复面积相对应;2)从修复针对对象来看:各省均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3)从区域内重点区域来看:陕西、四川、重庆等6省均推出了省内的先行区,作为治理的首要区域;4)从试点来看:各省进度不一,试点内容也包括耕地修复、污染场地修复、土壤环境保护等多种类型,体现出各省治理的针对性;行动较快的如安徽、重庆推出了重点试点项目列表,其中重庆工作方案重点项目清单中包括16个项目,总投资额超过93.79亿元。

  答:2013年6月以来,湖南省累计发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82亿元。2015年,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总额为1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用于清洁能源、生物发电、城镇垃圾及污水处理等领域。

  答:根据我们统计的各大公司的中标公告,我们对各主要公司2013~2016年订单规模进行了估计,从数据上显示,1)2016年行业订单加速释放。2016年各主要公司订单体量都出现了较大增长,其中博世科因中标南化项目、碧蓝环境因被理工环科收购获得资金支持订单能力迅速提升,其订单规模均出现了大幅上升。2)行业龙头已逐渐浮出水面。当前行业已形成了以理工环科、高能环境、建工修复为代表的领军企业,此类企业订单拓展能力强、技术体系完整,订单规模成长迅速;此外,如博世科、永清环保等上市公司亦逐步将业务重心转移至土壤修复,技术体系逐步完善、在区域性市场有较强竞争力。

  答:土壤修复招投标有自身的特殊性。1)前期环节更多。与一般的工程招标不同的是,土壤修复项目在治理工程指标前,需要首先经过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两个流程,只有经过场地调查明确了污染物、风险评估认为有必要实施治理的项目才能进行后续的环评、可研报告等后续环节,并做修复工程的招标。2)闭口项目为主。所谓闭口项目,即项目金额固定,而非根据土方工程量等因素来计算最终金额,这就对项目承接方的成本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竞争核心在于技术能力、工程经验和成本控制能力。在评分环节,打分分为商务标(竞标方报价高低)和技术标(竞标方技术能力),不同项目两方面权重不同,其中技术标除了考虑竞标方的技术能力外,还需要考察其工程设计能力、技术集成能力。在竞标过程中,技术实力强、工程经验比较丰富、能够自行生产药剂控制成本的修复公司更容易中标。

  资质要求:主要要求设计和施工资质,依照项目规模确定。1)工程资质:修复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新标准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级可承担包括大型工程(投资额不小于3000万)以内的所有工程,二级可承担中级修复工程以内的项目等。(具体标准见附表1);2)设计资质: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对于设计的工程规模不作限制,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具体工程规模标准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