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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农业乡村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大农(动监)罚(2024)1号

  大石桥市荣祥微生物复合肥厂收买并储藏死因不明死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询,现查明:大石桥市荣祥微生物复合肥厂在日常出产活动中违法收买储藏死因不明死鸡进行复合肥增加状况事实,经局党组开会决议对其做出处分决议如下:

  该案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9条第五款:制止屠宰、运营、运送下列动物和出产、运营、加工、储藏、运送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许死因不明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现场勘验记载、询问笔录、现场印象材料、无害化处理记载。

  本机关以为:该案子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基准第5条,其行为归于较轻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缺乏一万元的,并且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活跃尽力合作我法律队查询取证,活跃尽力合作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主张如下处理:1.自处分决议之日起五年内大石桥市荣祥微生物复合肥厂及其负责人岳**不能够从事运营、出产、加工、储藏、运送动物等相关活动;2.处分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议书到大石桥市农业乡村局交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则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当事人对本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