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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丨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土壤污染治理经验

  据美国1990年的调查评估报告数据显示,美国面源污染约占总污染量的2/3,其中农业面源污染占面源污染总量的68%-83%,导致50%-70%的地面水体受污染或威胁影响。经过10多年的有效治理控制,美国的农业面源污染已大幅度减少,据2006年统计,美国农业面源污染面积已比1990年减少了65%。

  一是政策措施。美国在农业污染控制方面有系统的法律框架,如美国环保局实施了非点源污染管理计划,农业部实施了乡村清洁水计划、国家灌溉水质计划、农业水土保持计划等,此外,还有别的国家职能部门制定的如清洁水法案,最大日负荷计划、杀虫剂实施计划以及海岸非点源污染控制实施计划等,并积极鼓励农民对农业污染进行主动性控制,对减少面源污染起到非常大作用。美国1936年制定第1个面源污染控制法,由政府设定农村环境质量指标通过环境立法强制执行,至今已多次对此进行了修订。此外,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就规定对面源污染自愿采取防制措施者,政府将分担一部分费用;对于自愿采取其他措施的,政府给予减免税额等政策。

  二是技术措施。简单易操作、价格实惠公道的替代技术是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关键。美国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上,对农民没有或只有很少补贴,主要是鼓励农民自愿采用环境友好的替代技术,其主要控制技术有农田最佳养分管理、有机农业或综合农业管理模式、等高线条带种植、农业水土保持技术措施等。美国对于每个面源污染目标(如农田或者城市)的最佳管理措施均有工程型和非工程型2种类型,工程型措施有人工湿地、植被过滤带和草地、河岸缓冲带、暴雨蓄积池和沉淀塘等;非工程型措施有免耕-少耕法、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综合管理、生物废弃物的再利用等。农业部设专款支持农民发展生态农业以减少面源污染,水土保持局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地方政府控制水土流失,内政部和环保总署则为不同规模、层次的水资源规划和非点源控制提供情报和信息。

  此外,美国还使用先进的生物环境控制工程技术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治理。如高效藻类塘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Oswald等在20世纪50年代末对传统稳定塘改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很适合在经济相对落后、缺乏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农村地区用于农村里的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及回用;此外,还发展了人工湿地系统,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工湿地发展为由人工建造的、以不同粒径的砾石和豆石为填料基质的、并种植有一定去污能力的植物处理系统,对减轻农业面源污染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是采用其他措施来治理。美国致力于发展低投入、低污染、高成效、专业化、集约化、高产量的农业,推出了生物农业、有机农业、再生农业、绿色农业等运行模式,在法律、技术等方面有效控制农业生产中高毒性农药的投放。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水法案,将对水污染治理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联邦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出20亿美元的专项基金,用于启动水污染治理的项目,近年流域治理的重点为面源污染监测及治理。2003年在美国总统布什向国会的提案中,对全国20个重点流域治理增加7%的预算,用于加强对流域面源污染治理的相关研究。在治理行动计划上,联邦政府设立了500亿美元的清洁水基金,主要作为“种子基金”,吸引地方政府共同投资,供农民、企业或地方通过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方式来进行面源污染治理。

  据报道,在欧盟各国家的地表水体中,农业排磷所占的污染负荷比约为24%~71%,硝态氮超标现象十分严重,农业ECO的养分流失是水体硝酸盐的大多数来自。农业集约化程度高的西欧国家(欧盟成员国)自80年代末以来,各国流域逐步实施农业投入氮、磷总量控制,氮、磷化肥用量分别下降了大约30%和50%。连续20年氮、磷化肥用量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农业面源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使农业农药、化肥及畜禽废水等排污量大幅度减少,农田环境及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同时,由于欧盟成员国在大幅度减少氮、磷化肥用量的同时,通过农业政策的落实,提升农业科学技术水平,提高氮、磷化肥和农业系统中有机氮、磷资源的利用率,促进高产水平下物质投入在生产系统内部的良性循环,因此,虽然耕地面积和化肥投入量不断下降,但其耕地产出率和作物产量逐年上升,粮食总产和单产分别比90年代初期增加了57%和80%。

  一是政策措施。欧盟形成以来,不断在政策中增加支持农村发展的内容,致力于改善农业环境,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并将农业政策与欧盟的总政策结合在一起发展农村地区,确保其社会和经济的生命力。1992年6月,欧盟部长会议正式采纳了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中支持的农业和土地利用的有关措施,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引进、农业用地中的造林项目和农民早期退休计划等。1993年欧盟出台了结构政策的环境标准。在化肥和农药的管理上,一些欧盟国家根据农药和化肥的毒性、用量和使用方法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会造成的危害,加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2000年以来,欧盟水体系指令、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硝酸盐指令(91/676)、控制杀虫剂最大使用量的杀虫剂法(91/414/EEC)、限制水中杀虫剂残留的措施及为保护鱼种、贝类安全而制定的水清洁的共同体措施等,已成为了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措施。同时,欧盟各成员国还制定了合理的经济政策,鼓励生态农业的开展,惩罚违反农业环境法规的情况。

  二是技术措施。欧洲国家(政府每年对每公顷农田实施的环境政策补贴可达50~1 000欧元),如在20世纪60年代推出的农田养分收支平衡记录单模型法,自80年代末以来经过科研部门的不断摸索、改进,目前在欧盟国家慢慢的变成了农户进行农田养分管理的一项实用技术被广泛采用。在欧洲通常规定生态农业不允许使用氮素化肥和农药,对磷素化肥的种类和用量也有严格的限制,因而生态农业是水源保护地允许采取的主要农田利用类型之一。

  三是采用其他措施来治理。在财政支持方面,欧盟不断加大用于减少农田氮、磷养分总用量、提高农田养分利用率的费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财政预算和投入。近年来相关投资每年已达1 700亿欧元,为欧盟财政预算总支出的80%以上,各欧盟国家联邦政府、地方政府还有各自的相应投入。

  在加强机构管理方面,许多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原来的农业部的基础上,设立了农业与环境保护部,将减少污染、维护生态环境作为农业部门的职能之一,农业环境法规的监督和执行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地方农科院、地方农协等相应机构进行,赋予现代农业以新的内涵。从研究和政府推动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力度。

  20世纪60年代。日本农业污染开始加重,日本政府格外的重视,开始实施改革。日本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对污染型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强大的约束力,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强大的推动力。日本的环境产业经历了从“公害防止型”、“资源节约型”到“资源循环型”的变迁。如日本的琵琶湖是滋贺县1 400万人的水源地,也是京都府、大阪府和兵库省水源的重要供给地。从1950年开始,随着战后经济迅速增加,排放到湖体的污染物大量增加,水质不断恶化。污染极端严重。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琵琶湖实行了严于日本全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与健康有关的指标提高了10倍左右。由此能够看出,日本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排污减排及其他治理农业污染的措施,切实使农业环境及水源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一是政策措施。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在农村环境保护和立法上,实行政策支持、立法配套的做法。其中政策支持包括对环保型农户建设,实行硬件补贴和无息贷款支持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立法配套包括针对农业的法律和法规有《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等4部,从总法到具体单项法规,从农业生产投入品到食品加工和饮食业等所有的环节法律和法规配套,尽可能减少法律和法规“盲区”。2001年以来,日本政府还相继出台过《农药取缔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各大城市郊区和农村相继开始开展有机农业活动。此外,日本对环保型农户建设,实行硬件补贴和无息贷款支持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是技术措施。日本针对农业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推出了环保型农业发展模式。这一模式要求降低农场外部如化肥、农药等投放来保护环境。防止土地盐碱化,保持和慢慢地提高土地肥力。同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培育适于水地、盐碱地、荒漠和生态敏感区耕作的作物品种,扩大耕地面积,弥补耕地不足。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得到极快的发展,已应用至农村污水、家畜与家禽的粪水、垃圾场渗滤液治理等方面。

  三是采用其他措施来治理。日本农林水产省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到山林绿化,从农业生产必需的投入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实行一家管理为主,其他部门给予配合,责权明确,管理效果好。70年代初日本成立了全国有机农业研究会,提出了“防止环境遭受破坏,维持培育土壤地力” 的口号,广泛发动农民生产更多更好的健康、绿色农产品。

  中国是最大的化肥农药生产和消费的国家。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我国化肥使用达5107.8wt,其中N肥2297.2wt,P肥773wt,K肥533.6wt,复合肥1503wt,单位面积的使用量大400kg/hm2,超过世界中等水准的2倍,远超过发达国家规定的安全值上限225kg/hm2;2007年,我国农药使用达162.3wt,其中百分之九十为高残高毒农药,而生物农药的使用仅占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农药使用面积达1.53亿hm2。我国在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由于在施肥时间、施肥量和施肥方法上的不合理性,以及农业集约化水平低下,直接引发化肥农药的利用率低,N肥的利用率仅30~35%,P肥仅l0~20%,K肥仅35~50%,农药的利用率也不足30%。由于农业生产带来的面源污染引起的水体环境污染情况很严重,也极度影响到饮用水源地的安全。有研究表明,巢湖、洱海、淀山湖、密云水库、于桥水库等水域,面源污染的比例已超越点源污染,已上升为威胁饮用水源的根本原因。根据2005年统计,巢湖、太湖和滇池流域,总P、总N和COD中来自农业面源污染的分别占50~60%、60~70%、30~60%。

  通过对322座水库做出详细的调查评价,有265座水库水体质量符合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水体质量未达到Ⅲ类水质标准的有57座,达到参与评价水库总数的17.7%,其中有14座水库的水体质量为劣V类水。通过对238座水库进行营养状态的评价,根据结果得出:处于中度营养状态的水库占三分之二,处于富营养状态的水库占三分之一。通过对47个重点城市中的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仔细的检测,仅有25个城市的水质指标达标率为100%的。“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工业和城市污染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慢慢的变成了我国政府当前的重要任务。

  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既要重视技术的作用,更要注意发挥软环境的作用。组成软环境的4个重要层面分别是:农业科研部门、政府机构、农业环境执行状况的监督部门和农民。各个层面功能不同,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同时,在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和治理中要贯彻4个原则:增加农民收人,减少贫困:综合规划、管理农村地区的环境;在农村规划体系中引入环境影响评估的观念;对农业采用循环经济的观念。

  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大力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制订强有力的法规体系,包括建立省部级或国家级清洁生产的技术规范,拟定新的化肥和农药管理法律和法规,鼓励能够减少面源污染的化肥和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包括制订化肥和有机肥的品质衡量准则和建立农业优良耕作技术体系等;建立我国有机废弃物排放的法规,有效控制城镇的污水排放和规模化养殖场牲畜粪尿的排放。

  同时,在各级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中引入农业环境评价体系和循环经济的概念和方法。加快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旨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农业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应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资金扶持力度,依靠政府的投入,调动社会、企业和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发改委、经贸、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环境监视测定体系建设、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可降解农膜等投入品开发和生产方面,给予项目、资金和贷款支持。同时,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畜禽养殖场等农业企业给予投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农业面源污染高风险的市、县、镇建立监测站,监测土壤、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含水层中的化肥、有机肥和农药的含量,评估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为各级政府发展规划中引入农业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提供参考。同时,开展污染高风险区的面源污染现状调查,提供全面的可靠信息。

  包括确定不一样的区域主要作物的施肥区划,采用平衡施肥、深施和水肥综合管理措施;恰当应用长效缓释肥,鼓励使用有机肥,并采用改良的施肥方法;采用免耕和其他农田保护技术(缓冲带和生态沟渠),减少由于土壤侵蚀导致的磷酸盐和农药损失。

  采用生态沟渠、生态湿地、生态隔离带等技术,同时尤其是开发适合农村及农田污染物控制的生态技术,吸取国外先进国家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经验,利用我国内已有的生态县(市)如中山、茂名、阳江等地区作为面源污染控制试点区

  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分布面广、排放量大、涉及千家万户的特点,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必须依靠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参与。第一,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消除基层干部、农技推广人员及群众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使农民群众了解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途径和严重危害性,增强防治污染的自觉性、主动性。第二,加强技术培养和训练,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对农民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及信息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知识和技能,为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足够的技术上的支持。第三,加强农民专业方面技术组织体系的建设,发展农业种植业专业户,提高种植业效益,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