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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些土壤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要重点管理

  记者从生态环境部官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组织编制了《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名录(第一批)》,目前公开征求意见。在《土壤名录(第一批)》中,包括了镉及镉化合物、铬及铬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苯、二氯甲烷等18项污染物,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在官方公布的《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精确指出,通过筛选出需要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土壤名录(第一批)》,进一步明确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土壤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种类,强化其监测监管,控制其产生、排放、渗漏、流失和扬散,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其对土壤的污染风险,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同时,加强名录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环境行为、毒理效应等研究,提出精准、科学的污染防控措施,为防范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供基础。

  在筛选原则上,强化风险管理,着重关注对土壤环境和对公众健康危害大、不良影响大的土壤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遵循可防可控。根据有没有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否已有监测方法标准等,并兼顾我国是否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筛选出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确保可执行、可操作。此外,分批动态发布。名录将分批发布,此后依据相关研究进展,动态调整,及时增补。

  记者留意到,《土壤名录(第一批)》共涉及一级行业分类3类,分别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涉及二级行业分类 22 类;涉及三级行业分类 69类;涉及四级行业分类 177 类。

  各地可结合真实的情况,依法依规带领企业对《土壤名录(第一批)》中物质实行限制、替代措施,并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在确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时,将《土壤名录(第一批)》中物质纳入应考虑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范围;相关单位在报告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排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时,重点将可能会产生、排放的《土壤名录(第一批)》中物质纳入范围。有关地区可结合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相关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纳入区域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或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锰三角”整治 用实际行动和整治成效交出合格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