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根泥客

删帖公司生存的三种“灰色”土壤

  2008年,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巨资屏蔽网上负面新闻的消息被披露后,网络删帖公司开始频繁地曝光在人们的视野中。记者调查发现,删帖公司往往以保护企业正常发展为由说明自己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据了解,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删帖行为,虽然删帖公司的行为有违网络道德,但他们在大众的声讨声中依然在做着拿钱删帖这门“灰色”生意。

  在浙江义乌,一高档楼盘在交房时,许多业主认为房子与开发商当初承诺的设计理念有很大差别,随即发生冲突,300名业主集体将房产商告上法庭。

  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全国几乎所有的大型网站纷纷转载了这一报道,在百度上搜索该房地产商,前几页几乎都被该报道所覆盖。很快,在一些大型论坛上,全国各地的网友也纷纷讨论起这一事件。

  开发商将这一事件委托给一家网络公司后,该网络公司迅速行动,通过技术方法(网站内容抓取、IP判断/拦截、图片截取)在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负面信息,并准确记录其信息目标源,进行时刻跟踪。

  在全面了解情况后,该公司制定了4个方面的处理方法。第一,排挤处理:根据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使用习惯,对负面信息进行相对有效的处理,由此减少通过搜索引擎所代来的曝光率。每天针对搜索引擎发布10万条信息量用来挤压前几页排名。第二,屏蔽处理:对所搜集的信息源,进行目标源搜索引擎、关键字信息屏蔽。第三,删除处理:删除所搜集到的信息源,包括原信息和网页快照。第四,监控网络舆论情况,发布正面信息。

  在网络公司的操作下,该报道的影响力迅速降温。最后,网络公司长期监测几大搜索引擎和主要门户网站以及教育、新闻、商业类主要网站关于该房地产商的信息,并及时协助处理相关负面信息。

  上述是记者与杭州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接触时,该工作人员讲的一起其自认为“成功”的案例。

  “像这种大动作耗时耗力,价格当然也不菲,共45万元。”该工作人员说,他们公司接了单子后,在48小时内就控制了该负面报道的影响。

  该工作人员说,他们公司2003年成立,目前已有100多名员工,办公面积1000多平方米,许多企业是他们的长期合作伙伴,而且当地的晚报和电视台都报道过他们的公司。

  “其实网络删帖公司也并没那么神通广大,他们的资源是相互利用的。”河南某网站的工作人员周浩(化名)说。

  在周浩的指引下,记者加入了一个叫“危机公关媒体交流”的QQ群。记者在群内公告上看到“不是一手资源的,将会被清理出群”的字样。

  “注意!注意!收单了!秒杀下列:腾讯论坛、天涯问答、大河网、天涯论坛、搜房网、……”7月4日上午,网名为“职业删快照;删”的人在群里大声吆喝。

  7月4日下午,网名为“危机公关”的人在群里吆喝:“,谁能秒删,价格不是问题。如果能的联系我,单独聊。”

  记者发现,在这个QQ群里,经常有人发布一些删帖意向类的信息,大家在这里各取所需。

  记者在查看该QQ群的历史聊天记录时,发现了前不久在这个群里讨论得比较多的一个“大单”。

  今年6月5日,网名为“哎呀呀呀”的人在群中发布两条关于某民办大学招生疯狂行骗的报道。

  “一个大单,谁能做?”6月26日,网名为“哎”的人又在该群中发了多篇关于该民办大学负面报道的链接,全部是揭露该民办学校欺骗学生,违规招生的情况。其中有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北京晚报、千龙网等几十家媒体的报道和转载。“哎”称,如果谁能删除,及时和他联系。

  记者好奇地点击了其中的几个链接,发现所有的信息都没有被删除,这说明在这个群里还没有人能把这一组报道的“大单”接下来。

  周浩说,删帖公司与一些网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间存在一条灰色的利益链条,他们和网站实现共赢。

  QQ名为“洛浠._步寂”的网络编辑对记者说,删帖公司的公关人员为生存会和网络编辑联络感情,若遇到需要删除的帖子,会和熟悉的网络编辑进行协商。

  “网络编辑也可以多认识几个网络公关人员,说不定以后能用到,对自己也有好处。”网友“洛浠._步寂”说。

  “有很多网络编辑都被删帖公司的人员公关过,他们往往会送上‘糖衣炮弹’,对于收入不高的网络编辑也是不小的诱惑。”河南一网站编辑王红霞(化名)说。

  “删除负面信息就没有价格,完全是根据负面信息的内容和对方的实力来定的。”周浩说,删帖公司的要价很不规范,如果是一些小企业,可能收几千块钱,如果是一家大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能动辄上万甚至几十万元。

  周浩还表示,一些删帖公司也会自己制造一些信息,然后找到企业让企业出钱删帖。另外,一些不道德的删帖公司把客户的负面信息删除后,还会把这一些信息发布到其他的网站上,使企业的负面信息处于永久删除不完的状态。

  本报法律顾问、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她说,根据此条的规定,如果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伪造、侮辱等侵犯对方权益的信息,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侵权信息、屏蔽侵权信息和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对于利用互联网删帖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要求网络服务商删帖的行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网络删帖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删帖的过程中,可能涉及非法入侵计算机,伪造公文、印章等行为,如果导致非常严重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和法规对于网络删帖公司的行为要进一步立法规范。”朱广晓说。

  在采访中,一些删帖公司表示,很多信息都是企业的竞争对手或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发到网上的,经过网民的参与,本来很小的问题可能被放大,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删除企业的负面信息是为保护企业的正常发展。

  “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因为其具有审查不严、发布容易、传播快、成本低、追究责任比较费时费力的特性,成为网友表达自己观点、投诉、抨击时事的一个平台。有些言论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但也有些是虚构的,甚至有些是恶意贬低他人的言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灵全说,宪法赋予公民,对于正常的言论不应当擅自删除,如果删帖公司为追求私利,删除他人发布的信息,会构成侵权,但是怎么样来规范该侵犯权利的行为,除宪法规定公民外,还没有针对删帖行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张灵全表示,若企业委托删帖公司删除那些对公司进行攻击的子虚乌有的帖子,删帖公司向网站交涉,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合法行为。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洪涛说,网络信息有好有坏,公民上网发帖也并非全部出于善意。对于包含违法内容的帖子及时予以删除,不仅有法可依,也是有关部门职责所在。

  洪涛说,《互联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的帖子。

  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目前,网络删帖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方式还见不得阳光,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其做监督有一定的难度。但不管从道德还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删帖公司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周浩说,要想改变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朱广晓说,由于网络是个自由的空间,发布者的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范有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侵权信息,侵犯别人合法权益,建议应从网络实名制入手,对广泛传播的帖子实行后台实名制,这样让发帖者不能随便胡编乱造消息;同时要引导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在转载帖子时,尽可能地选择后台实名的帖子,限制非实名帖子的传播范围,这样出了问题能很方便地追责。同时也削弱了删贴企业存在的意义。

  采访中,也有不少被访者对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给予充分的肯定,认为不能动不动就删帖,网络删帖应及早成为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公关技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