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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批、财务核算等问题 翰宇药业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京商报讯(记者 姚倩)1月6日,翰宇药业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深圳证监局自2020年8月对翰宇药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和内部控制及财务核算等问题。对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翰宇药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方面,2017-2019年,翰宇药业多次未在控制股权的人股票质押发生后2日披露有关信息,而是将不同时间发生的多笔质押集中在一次公告中统一披露。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翰宇药业还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2019年1月,翰宇药业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处罚金额999.79万元,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翰宇药业2019年4月才进行披露,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在内部控制及财务核算上,翰宇药业存在退货管控存在缺陷导致财务核算不准确、未对资本化研发支出进行减值测试以及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等问题。

  2017-2019年,翰宇药业销售退换货频繁,相关交易实质是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但公司未能合理估计退货率,在收入确认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即全额确认收入。公司部分销售产品批号与退货产品批号不一致,导致存货管理混乱,不能准确核算存货库龄,进而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深圳证监局认为,翰宇药业存在收入确认不规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相关规定。

  公司违反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向未获得赊销授权和超出信用额度的客户赊销商品;香港子公司未按公司内控制度规定建立客户档案、设置赊销信用额度。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在医药行业投资分析人士李顼看来,翰宇药业在规范运作方面有一定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数据的准确性。

  深圳证监局表示,翰宇药业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了解,翰宇药业是专门干多肽药物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按产品分类包含制剂、原料药、客户肽等业务。其中,制剂包括注射用胸腺五肽、注射用生长抑素、醋酸去氨加压素注射液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