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根泥客

最新肥料登记产品品种类型以及形式要求?哪17种免登记?

  肥料登记、续展变更、检测备案高效办理,全程协助快速通过,有必要了解咨询我们。常见登记产品具体有这些,分别是土壤调理剂登记证,土壤修复菌剂登记证,有机水溶肥料登记证,中量元素肥料登记证,生物有机肥登记证,复合微生物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菌剂登记证,有机物料腐熟剂登记证、微生物浓缩制剂登记证,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登记证,有机肥料登记证,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证。

  我国对肥料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登记制度依据现行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首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目前为止,本办法经历了3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部级肥料登记形式分为备案制和登记制两种。

  免予登记肥料种类(17种):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肥料部级登记产品品种类型(24种):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生物有机肥、有机水溶肥料、微生物菌剂、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机物料腐熟剂、根瘤菌菌剂、光合细菌菌剂、土壤修复菌剂、微生物浓缩制剂、内生菌根菌剂、大豆根瘤菌、肥料增效剂、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农林保水剂、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硝酸钾、土壤调理剂、中量元素肥料、生物修复菌剂以及其它特殊产品。。

  肥料省级登记产品品种类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稻育苗调理剂(床土调酸剂类)。

  肥料部级备案种类(5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可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关于印发上海市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7号)。另外的地方政府是否有相关规章待查证。

  目前,在省级层面,河北省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由省农业厅负责办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的肥料登记;取消外省(市、区)肥料生产企业在河北省境内销售办理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废止省内涉及肥料登记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取消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土发[2013]5号)。新疆自治区已于2016年6月12日取消“权限内肥料登记”,即在全疆范围内取消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复合)肥料等登记审批(新土肥字[2016]第6号)。

  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发布《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鄂耕肥函〔2023〕2号),规定了对接要求。企业新申请登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时,按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即有机质含量不再乘以1.5倍的氧化系数、5种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标准改为按GB 38400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执行。对于肥料登记在有效期内的,不重新换发新证,产品执行标准统一为GB/T 18877-2020,原登记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技术指标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相应除1.5的系数,保留整数,产品包装标识作相应调整。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发布《关于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农技土肥字〔2023〕2号),明确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有机肥料的登记对接工作要求。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新登记和到期续展登记按修改单生效后的技术指标执行;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也必须按新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为了统一有机质氧化系数,原按NY/T 525-2012标准登记尚在有效期内的有机肥产品,即日起提前按NY/T 525-2021《有机肥料》行业标准变更登记。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修改单也是推荐性的,但是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增值税征免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引用而具有强制约束性。

  注意:查询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证,是否向省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咨询?答案不全是。部分省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已下放权限内肥料登记事项。江西从2014年4月起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自2017年7月15日起,江苏省部分肥料品种登记委托设区市实施。自2018年3月1日起,广东由各地级以上市农牧业行政主任部门实施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广东省农业厅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